法治新闻日报(资深记者文明、首席记者刘玉国)北京报道:近日,身处辽宁省辽阳监狱服刑的民营企业家郭明,通过其代理律师及亲属向本社爆料:以详尽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条文,直指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辽刑终270号刑事判决存在重大瑕疵,称整个案件在侦查、鉴定、审判等环节中,公检法系统疑似玩忽职守、公权力肆意挥霍,致使其蒙冤入狱。引发法律界与社会各界的强烈震动。
还原事实真相:从郭明的反应材料中不难看出,在大连市公安局局长杨耀威、经侦支队安泰福、赵岩等人主导下的关键证据——大连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致命缺陷。大连市公安局于2018年11月28日委托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而彼时该中心执业周期已过期。且委托未遵循“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程序,鉴定费用由涉案方中广核公司支付,委托程序严重违规违法。更荒诞的是,最终出具报告的并非受托的科华中心,而是大连中兴会计师事务所,且出具的是《审计报告》而非《司法鉴定报告》,构成移花接木之违规操作。此外,科华中心设立主体单位,大连科华税务师事务所的最大持股人正是中广核董事长赵锡金,中兴事务所也与赵锡金也有所关联,在利害关系交织下,《审计报告》不仅取材片面、缺失关键年度账本和凭证,还出现两份时间矛盾的《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程序漏洞百出。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按理此类证据应依法排除,然而,却被司法机关作为定案依据。
面对家属向司法部的投诉,大连市公安局相关人等涉再次伪造证据蒙骗调查。该局于2023年4月出具与庭审材料矛盾的《情况说明》和《委托》,虚构2018年4月24日的委托时间,试图掩盖程序违法事实。大连市司法局则涉嫌违规为司法鉴定“站台”。在中兴事务所超出其管辖范围的情况下,仍出具证明文件,试图为鉴定机构间的违规资质依托关系背书,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不得而知。
个案的相关环节,郭明强调自身遭遇司法程序严重违法对待。在其与马海蛟借款合同纠纷已达成民事调解书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检察机关未经刑事立案程序,便要求公安机关对所谓“诈骗马海蛟借款”线索补充侦查,后续的公诉与审判程序导致同一笔款项出现刑事、民事执行依据竞合的混乱局面,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暴露公检机关肆意插手民事纠纷、程序滥用等亟待纠错问题。
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的表现更令当事人于不公。大连中院曾明确指出《审计报告》及相关《情况说明》存在诸多问题,对犯罪事实及数额无法合理解释,不予采信;然而辽宁高院却选择性采信该报告部分内容,无视报告在委托时间、主体、利害关系等方面的违法性,以及证据客观性、关联性缺失等问题,导致当事人认为涉嫌枉法裁判。在涉案财物处理上,辽宁高院判决将郭明实际控制企业在犯罪行为发生前多年取得的三处房产认定为违法所得用于退赔,混淆企业与个人财产边界,错误处置民营企业合法资产,致使企业职工和债权人利益受损,引发信访潮,为维稳埋雷。
法律适用层面,郭明认为原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中广核公司未取得案涉货物质权,双方实为委托代理关系,却被认定为适格被害人;中广核公司与郭明企业所签合同因以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为目的而无效,其获取的“利润”属于违法所得,原审判决却让郭明承担中广核公司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未能做到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同等保护。此外,案件还牵扯出中广核利用央企信用套取银行资金并向郭明公司非法“高利转贷”获利,以及中广核机电公司员工侵吞郭明公司货款等问题,郭明公司递交的证据却未得到重视和采信。郭明认为,自己掌握企业向中广核公司支付款项的银行交易流水、抵押担保合同等新证据,经审计确认,这些证据能够证明企业出库货物并未给中广核公司造成损失,足以改变原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基于此,提请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重新鉴定,并依法启动再审程序顺理成章。
截止本社发稿前,郭明已正式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这起案件不仅关乎郭明个人的命运,更折射出民营企业在司法环境中的权益保障困境。众多法律专家、学者及业内人士呼吁司法机关想民之所想、急民之所急!以不忘初心的使命感,将该个案来一个<回头看>,秉持公正原则,对案件进行全面、严谨的疏理审查,彻查极少数公检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玩忽职守、权力滥用的行为。还民营企业家一个公平的司法结果。维护司法公信力与法律尊严!司法公正关乎国计民生,司法理念应建立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司法审理理应公平、公正遵从客观事实,解决实际问题,应该严格遵守党的方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不能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否则会让百姓心寒!本社将对该个案进一步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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